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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字[2008]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5号 许可事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简称旅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军队在本市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办法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6项;

(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的卫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备案回执,或者房屋质量监测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周边环境说明书,内容包括周边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存在情况(原件1份);

(五)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旅馆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简历(原件1份)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十)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或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和各专业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属于各区公安分局辖区范围的由各区公安分局作出许可决定。

属于专业分局管辖的由市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3.各区公安分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属专业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专业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2.专业分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该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设立旅馆,从事接待旅客住宿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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