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朔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在燃煤电厂脱硫、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投运、燃煤炉窑的整治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2008年是我市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完成“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污染减排工作,加快落实各项减排措施,打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一、明确目标,落实项目
2008年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减排目标为: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5万吨之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12万吨之内。2008年,我市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420亿元,增长12%;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镇人口增加5%。同时随着中煤格瑞特和山阴永皓煤矸石发电项目陆续投产,将新增排放二氧化硫2.0万吨,化学需氧量0.12万吨。今年,我市必须完成4.5万吨二氧化硫、0.3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才能全面完成省定减排任务。根据各县区和市直重点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有关企业(具体见附表)。各县区、各有关企业须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减排单位和项目上,并认真实施。
二、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
(一)加大重点行业的污染削减力度,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大力削减电力、陶瓷、集中供热、化工企业的so2排放;以化工行业为主攻方向,削减化肥、轻工企业的cod排放。
2008年2月底前,国家电网神头第二发电厂2#机组脱硫工程须完成168小时试运转,中电投神头第一发电厂3#、4#机组脱硫工程须在2008年3月底前、5#、6#机组脱硫工程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168小时试运转,7#、8#机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关停未完成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机组的决定》(晋政函〔2008〕4号)的要求从即日起实行停产治污。陶瓷、莫来石加工行业要继续推进煤改气工程,2008年5月底,所有陶瓷、莫来石加工企业须使用脱硫煤气或天然气,未完成改造工程企业一律停产。各化肥生产企业须在2008年开始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工程,2008年必须要有50%的燃煤锅炉完成改造任务。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同煤王坪煤电公司、同煤小峪煤矿及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完成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2008年2月底前,中安化工公司、平安化工公司、古城乳业公司污水处理工程要确保投入稳定运行;中电投神头第一发电厂、田仁乳业公司、应平化肥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太堡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须在2008年4月底前投入稳定运行;国家电网神头第二发电厂、大唐神头发电公司、朔城区化肥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家岭矿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须在2008年8月底前投入稳定运行;同煤王坪煤电公司、同煤小峪煤矿污水处理工程须完成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二)加大生活污染削减力度。市及各县城须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大天然气推广力度,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规模,拆除燃煤大灶和生活热水锅炉及集中供热服务区燃煤供热锅炉,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煤炭消费量;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度,2008年5月底前,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须全部完工并投入稳定运行。
(三)市及各县区要实行减排项目定点承包制,明确减排项目工程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年初拿出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督促列入计划的减排项目按时开工,保证质量,及时投运,切实发挥减排效益。1月31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须将具体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具体安排报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省局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减排重点工程的动态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按时完成减排月报和季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快速解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减排工程按计划工期实施。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政策,按照晋政函〔2008〕4号文件要求,坚决关闭朔州富华电冶有限公司2#、3#燃煤发电机组和朔州金荣热电公司1#、2#燃煤发电机组,取缔山阴石星化工公司一台6300千伏安电石炉,朔州朔能化工有限公司两台6300千伏安电石炉和朔玉建材公司水泥机立窑;继续抓好粘土实心砖、土白灰窑、燃煤倒烟窑、半焦炉、小洗煤等企业或设施的取缔、关闭工作。
四、强化环境准入,严把环保准入关
(一)要全力控制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审批,同时对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和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县区和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重点县区及未按要求完成区域环评的工业开发区实施“区域限批”;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不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不予批准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二)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要简化验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验收,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
(三)彻底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清查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坚持打击不批自建、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批边建、不按环评规定建设环保设施、建成后长期不竣工验收违法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补建环保设施,限期竣工环保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四)开展新建项目容量置换和政府承诺兑现情况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新建项目总量置换措施。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其稳定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
(一)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按规定并网投运。各县区、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并实现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的联网运行,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各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项目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药剂领用和使用记录、污泥、脱硫固废处理记录和用电、用水记录等,收集、整理、保存好相关凭据,做好国家、省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三)各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严防死守,确保已投运污染处理设施投运率和正常运行中均保持在98%以上。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严防企业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六、做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三个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同时遵循“谈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准减量”三大原则,做好减排数据的填报、审核、上报工作。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