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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有关批发和零售企业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有关批发和零售企业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榕价[2008]7号 2008年1月28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核准,决定自2008年1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
价格干预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利。

二、调价备案的对象和范围
1、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
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2、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品种
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服务有:成品粮、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列入我市、县(市)两级调价备案的具体企业名单和商品目录见附件。

三、按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划实施调价备案
列入福州市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名单的企业和商品,由福州市物价局负责实施,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列入所在县(市)需要履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和商品,由所在县(市)物价局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县(市)物价局依照本通知制定。

四、调价备案的条件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我局。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五、调价备案的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与规格、调前价格、调后价格、提价幅度、提价时间、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提价理由所涉及的证据必须是有效凭证。

六、调价备案的方式
1、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2、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3、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我局备案。
4、批发市场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七、调价备案工作程序
1、经营者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达到备案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送达我局。
2、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时,我局按规定可以对企业的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企业调价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我局可以直接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3、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我局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认为经营者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过大的,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4、在我局作出责令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后,有关经营者必须立即按规定严格执行。

八、不执行调价备案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3)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4)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5)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九、实施调价备案制度的时限
我市自2008年1月26日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失后,由省里统一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对经营者的几点要求
1、2008年1月27日,市区15家必须向我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应当将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1月26日的价格向我局临时价格干预办公室报送。
2、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当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价格出现变动,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我局报价(传真:0591-83177302);当变动幅度达到备案条件三种情形的,应当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3、对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调价备案工作;各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价格台帐。
4、对没有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合理的利润进行自主调定价,但调价幅度不得高于成本上涨的幅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十一、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1、全市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落实。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2、各区物价局要配合我局做好辖区内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和商品的监管工作;各县(市)物价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确定调价备案的商品的品种时,要选择当地主销的大众化的品种。
3、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要安排专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同时对未列入价格干预措施的主要副食品和服务价格也要做好日常的价格监测,如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局。
4、加强监督检查。要集中检查力量对当地需要履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和商品价格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未列入的企业及商品品种也要做好市场巡查,从严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价格欺诈、合谋涨价以及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要加强价格信息的报送工作。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的监测、检查情况要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上午向市物价局临时价格干预办公室报送。
联 系 人:朱向明
联系电话:0591-87628386 传 真:0591-83177302

附件一:
必须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企业名单
(批发和零售企业共40家)

一、必须向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企业名单(批发和零售企业共15家)
(一)批发企业(4家)
1、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利民粮行(大米批发);
2、福建省新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食用油批发);
3、福州市榕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猪肉批发);
4、福州台江区融华禽蛋贸易商行(蛋品批发)。
(二)零售企业(11家,以下按区排列)
鼓楼区(3家)
1、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黎明店);
2、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
3、福州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五四店);
台江区(3家)
4、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大利嘉分店;
5、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分公司(中平店);
6、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联信店);
仓山区(2家)
7、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
8、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上渡超市;

晋安区(2家)
9、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福新店);
10、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公司(华林店);
马尾区(1家)
11、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马尾分公司(马尾君竹店)。

二、必须向所在县(市)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企业名单(批发和零售企业共25家)
(一)闽侯县(3家)
1、闽侯县甘蔗永辉超市(零售);
2、闽侯县上街永辉超市(零售);
3、福州福永兴贸易有限公司(零售);
(二)长乐市(2家)
1、长乐市源安超市(零售);
2、长乐市新惠航超市(零售);
(三)福清市(3家)
1、福州中汇米业有限公司(粮食批发);
2、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食用油批发);
3、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零售);
(四)平潭县(5家)
1、平潭县阳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批发);
2、平潭县冠超市(零售);
3、平潭县豪香超市(零售);
4、平潭县新华榕超市(零售);
5、平潭县兴福兴超市(零售);

(五)连江县(4家)
1、连江县蓝天超市(零售);
2、连江县兴福兴超市(零售);
3、连江县龙宇超市(零售);
4、连江县粮油食品公司(零售);
(六)罗源县(3家)
1、罗源县光明食杂店(食用油批发);
2、罗源县多尔惠超市(零售);
3、罗源县乐麦嘉超市(零售);
(七)永泰县(2家)
1、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零售);
2、永泰县家家福购物广场(零售);
(八)闽清县(3家)
1、闽清县梅溪粮站碾米厂(粮食批发);
2、闽清县梅城广宇超市(零售);
3、闽清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零售)。

附件二:
市区15家批发和零售企业必须向市物价局
履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企业

零 售

1

成品粮(晚米、东北粳米:散装、5公斤包装、10公斤包装)

零售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程序的零售企业

2

食用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调和油:5升桶装)

零售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程序的零售企业

3

猪肉(瘦肉、条肉、上排)

零售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程序的零售企业

4

鸡蛋、鸭蛋

零售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程序的零售企业

5

牛奶(250ml盒装纯牛奶)

零售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程序的零售企业

批 发

1

成品粮(精制面粉、晚米、东北粳米)

批发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的批发企业

2

食用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的批发企业

3

猪肉(白条肉)

批发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的批发企业

4

鸭蛋、鸡蛋

批发价

所有执行调价备案的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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