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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皖价电〔2008〕8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经营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对合法的收费及减免政策用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原有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

三、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切实落实到位。同时,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有关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的,要按照规定的频次检定,并一律免收计量检定费。

四、各市要将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系人:省物价局 曹长山(0551-2647904);省财政厅 姚伟(0551-5100287)。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1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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