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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5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当前形势下,减免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标准对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性,加强市场管理部门涉及经营鲜活农产品收费的监管,确保国家对鲜活农产品经营者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请各地结合督查工作,立即对本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提出取消、降低、保留的意见,于2008年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2、全区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意见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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