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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徐价管[200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徐价管[2008]21号)


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7号)及《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进销差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管[2008]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未将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列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县(市),须对民用议价液化石油气实行临时价格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临时干预措施的相关规定,既要保障供应,又要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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