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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府[20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平方米

注:1、恩城办事处东门、新塘、西门、河南、小鸟、凤山居委会辖区及鳌峰管理区辖区;

2、原东安办事处圩镇居委会辖区;

3、平石办事处飞鹅塘居委会辖区(包括平石办事处驻地以南);

4、列入恩平中心城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洞仔新区至青云袜厂以北;

5、利兴强(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至仙人河以北;

6、龙泉路龙泉新村,禾锹朗新区,凤山一区和凤山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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