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附件2: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二、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其中: (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 (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货车驾驶室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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