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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3号--关于受理义聚永高粮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文】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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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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