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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颁发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许[201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10〕106号)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注册资金 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二、派出律师:乔刚、韩彩菊、杨柳。

三、负责人:乔刚 。

四、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五、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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