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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地[2010]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文】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
1、 2011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2、 2011年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2011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区县



附件2:
2011年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保险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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