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琼地税发[1999]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