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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1995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大连市献血条例(1999年9月9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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