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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外省市号牌三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外省市号牌三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做好相关媒体发布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禁止外省市号牌三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为确保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外省市号牌三轮摩托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悬挂外省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含边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全天禁止进入以下区域:

(一)自本市沪太路与江苏省交界处起,由沪太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至浙江省交界处所构成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

(二)青浦区的青浦镇、朱家角镇地区,即自外青松公路与北青公路路口起,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至外青松公路所构成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

二、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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