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税务核定种类
第五条 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二节 税务核定方法
第七条 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核定计算依据,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第三节 税务核定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核定流程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算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过程。第二节 核定方法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根据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第四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第二节 核定认定及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个行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地税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第三节 核定方法
第三十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核定包括核定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它。第二节 核定方法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第六章 印花税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核定印花税:第二节 核定内容
第四十条 印花税核定,是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印花税的过程。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核定中地税机关工作职责和流程
第一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四十九条 核定流程第八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五十一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以及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户数5%以上。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核定
第六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 印花税核定
第六十七条 实行自行贴花,如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县区局可随时变更核定。印花税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变更。第五节 租赁房屋征收管理
第六十八条 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税费款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种。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