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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0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
(陕价行发〔2008〕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立即组织力量抓好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抽调人员,深入农贸市场全面了解鲜活农副产品仓储、运输、摊位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坚决制止和纠正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对农贸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查,提出现行价格水平减半收费的标准,并立即组织实施。

二、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各地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也不得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也一律实行减半收取的临时措施。各地已经采取相关减免措施的要继续抓好落实。

三、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将收费减免政策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减免收费政策和乱收费的必须从严查处,并向社会披露。

请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要求情况于2008年2月20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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