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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发文字号】 粤中小企[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评选结果将由省政府在今年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暨表彰会议”上通报表彰。现将申报和推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中小企〔2006〕14号,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届百强评定工作。

二、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各市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发动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于要求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地给予支持。

三、各市要严格按《暂行办法(修订稿)》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审核细则》(见附件2)的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认真审核,对企业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经审核和考核后,分别对申报企业作出综合评议推荐意见,并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四、本届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抓紧开展工作。各市的推荐材料务必于3月20日前上报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各市上报材料包括:推荐百强民营企业的请示、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证明材料,见附件4-5)各一式一份。各项附件表格,请在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gdet.gov.cn下载。所有报送材料,均须报送电子版(报送软盘,并发送邮件)。

联 系 人:吕洁,李迎春

联系电话:020-83133308, 020-83133285

传真:020-83133308

邮箱:lvjie@gdet.gov.cn

附件: 1.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2.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审核细则

3.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4.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5.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材料说明(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 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 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
3. 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 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办法。
1. 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同一专利同获中国和广东奖,只按中国奖计分。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0.3分;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1分。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5分;获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1分。
2. 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计1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3. 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省名牌产品只按中国名牌产品计分。
4. 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5. 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 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新成果有效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提出百强民营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审核细则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

为规范和统一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制定本细则。

一、企业申报基本条件的审核
(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民营企业,尤其是对中外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要认真审核其外资股份是否超过25%,超过者不能视为民营企业。
(三)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2006年和2007年度的损益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的经营指标要求。
(四)申报企业守法诚信考核,主要是考核企业是否存在《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该项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评分指标的审核
(一)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审核
1. 营业收入:审核企业申报所填报的营业收入数是否与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度损益表相符。
2. 利润总额: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利润总额数是否与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度的损益表相符。
3. 纳税总额: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纳税总额是否与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度的损益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相符。
4. 年初、年末净资产: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年初、年末净资产是否与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相符。
(二)创新性评分指标的审核
1. 专利: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专利获奖项目和专利授权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或证明。
2. 科技进步: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科技进步获奖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
3. 名牌产品: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名牌产品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
4.商标: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
5.体系认证: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
6.纳税信用等级:审核申报企业所填报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书。
申报企业若无法提供以上1-6项的有效证明,则所填报相应项目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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