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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京政管发[2008]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河湖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河道水面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本市河湖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二、保持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整洁,隔离墙以内区域无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保持河湖围(隔离)墙、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完好无损,干净清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现象。

四、及时清理夏季河湖水面漂浮物和冬季河湖冰面废弃物,及时清除河湖两岸堆砌物,堆料等。

五、按规定清除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

六、对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场地干净整洁。

七、各区县应当加强本区域所管河湖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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