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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传播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襄樊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108号),充分利用我市社会公共媒体和社会资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气象服务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易发频发的地区,气象灾害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社会资源,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非常必要。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的范围,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班人员,制定工作流程,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主导、气象部门制作发布、社会媒体和有关部门传播的长效机制。

二、统一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和标识

我市的气象灾害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三、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工作的相关职责

市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襄樊城区及所辖各县(市)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我市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且达到国家规定的灾害标准时,市气象台要立即制作、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密切监视天气变化,适时更新或解除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气象部门要设立专用联系电话,供有关部门确认信号真实性,并做好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技术和管理工作上的衔接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电信部门及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把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作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接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30分钟内,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即时播发;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要以最大流量向区域内所有手机用户发送;水利、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通过部门管理的电子显示屏和其它信息传播方式播发。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上述各单位或部门应在15分钟内通过相应的渠道播发。

四、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

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气象部门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电信部门及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进行认真沟通和衔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传播单位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方式。各传播单位要规范用语,并注明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所播发的预警信号必须是从当地气象台直接获得的即时信息,并根据气象台发布的最新消息,随时更新播发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传播从当地气象台以外的途径获取的预警信息。与气象部门无书面协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传播或转载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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