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构建信息畅通、高效运转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发挥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参与作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构建信息渠道畅通、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以其义务、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考核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依据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义务、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主要有学习、参会、培训、宣传、信息上报、遵纪守法、完成任务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严格按照《大同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辖区内没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称职:能较好地按照《大同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辖区内没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和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发生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九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按《大同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日常考核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检查记录被考核人履行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一)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协助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信息报送情况,职能部门于翌年1月10日前书面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部门报告的情况和日常考核记录,结合个人总结,按照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办法,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区)“两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评比奖励。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考核组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优秀协管员(信息员)名单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入档。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考核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组由县(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县(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分管领导承担。
第十五条 考核组的职责是:
(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细则基础上,制订本乡镇年度考核细则。
(二)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组长领导考核组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经费来源由当地政府给予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