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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告诫函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为保持我市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成都市物价局现就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觉维护我市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

一、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市场价格。

(二)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内容如实进行申报或备案。

(三)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

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生产、经营企业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成都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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