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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统一部署,妥善解决因副食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对社会低收入群体进行一次性生活救助,以确保其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节日,特制订本方案。

二、救助原则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城乡低保户,城乡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贫困家庭。
1、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已申报低保,收入超出低保线家庭、夫妻双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灵活务工人员(重点是家里有病人、高龄老人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受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农村低收入家庭包括:已申报低保、收入超出低保线家庭,受重灾户,救济对象,五保户(分散供养户)。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城市低保户1月份每人补助29元,2月份市本级低保户每户补助200元(含每人补助29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每人一次性补助40元。
3、农村低保户一次性每人补贴40元。
4、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每人一次性补助40元。

三、资金来源
发放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各县(市)由当地政府安排解决,市本级各城区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工作。各县(市)政府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和基层人员会议,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此次发放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资金的范围、标准、时间、办法及各项具体工作要求。
(二)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操作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应按时间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尽快明确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严格依照发放程序执行,并制定必要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准确、公平合理,使城乡困难群众满意。
(三)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基层单位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工作要依照低保工作程序进行。排查结果由社区(村屯)申报,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和基础情况统计。市辖各区对低收入群体的摸底排查工作要在1月30日前完成,并将情况报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人均收入、致贫原因)。排查所确定的补贴人员,要在社区进行为期4天的公示,待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在社区再次进行为期4天的公示。
(四)加强补贴工作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此次城乡困难群众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资金发放部门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证时间,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对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务必于1月30日之前完成,组织资金发放工作务必于春节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救助活动,同时将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伟经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井元杰 市民政局局长
宋志民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丁佳木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周 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金华 市物价局局长
翟 耀 市审计局局长
刘贵芝 市统计局局长
各县(市)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 任:井元杰 (兼)
副主任:朱春龙  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局长
周常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860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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