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及《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黑政发〔2007〕70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 1.16吨标准煤,gdp能耗降低20%;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0% ;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43925吨减少到43040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43170减少到37300吨,下降13.6%;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积极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构建节能环保新型产业结构
(三)控制浪费能源和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建浪费能源和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加大淘汰电力、水泥、冶炼、造纸、酒精、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下降5%,规模以上企业年节能率提高4%以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淘汰小机组、小锅炉、小砖窑等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方案。按照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个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其生产设备进行归类,实施“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的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清理耗能高、污染大、经济效益低的小型企业。采取转产、合并、改造、融资、技术升级等方式,对耗能高、污染大、经济效益低的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安排关停并产企业职工生活(市经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率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浪费能源、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调整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节能减排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水电、生物质能、沼气、太阳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加快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等石油替代品行业在我市的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分解落实任务,抓紧制定并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政府节能等方面全面推进节能工程建设(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紧紧围绕松花江污水治理系统工程,针对沿江重点排放企业进行严格监控,重点调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严令限期整顿或停产治理,在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一律关停。同时做好城市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2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 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负责)。
三、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总结我市近年来发展循环经济的宝贵经验,以鸿基水泥等一批成功试点企业为基点,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撰并实施《佳木斯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对各行业、各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推进。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引导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发展循环经济领域(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931号),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工业生产废弃物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大力发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城市污水处理综合利用,工业废水回收循环利用等工作。积极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特别是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等行业的发展(市发改委、商务局、经委、建设局、供销社负责)。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6,万元gdp取水量由现在的315立方米下降3~4%。农田综合灌溉水量由现在的800立方米/亩下降到700立方米/亩,城镇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40%,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25%以下,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由现在的23.6%达到26.1%,城市中水回用率提高20%。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63%提高到7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清洁生产鼓励制度,建立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广泛开展宣传,加深社会影响(市经委、环保局、农委负责)。
四、全面推动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化推广。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进入我市,并优先推广。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对于进入我市发展的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市科技局、经委负责)。
(十九)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紧紧抓住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的重点,开展环保战略、环保政策、环保技术、环保服务、综合性流域治理等课题研究,开辟环保论坛,营造全社会关注环保的积极氛围。全力打造引进环保企业政策平台,开拓环保产品市场,积极鼓励和支持环保产品企业进入我市,大力扶植环保产品企业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和节能减排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新上马企业的能耗与排放的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允许生产。认真落实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加强对重点耗能、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统计局、质监局、经委、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 “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收回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35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直排松花江企业的管理与监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持证排污。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保证我市松花江流域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水务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逐步关停、淘汰耗能高、效益低的小机组。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鼓励和支持风电、水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发电。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市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支持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电器设备。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市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所占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实施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使用统一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执行国际协调互认制度。建立并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验。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冒用、转让、隐匿能源效率标识和节能、环保标志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市质监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恢复建立市节能服务(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中心、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改委、环保局、经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编办、质监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并将此作为一种制度长期确定下来。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发改委、经委、统计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加强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并按照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办法实施减排半年核查和季度调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节能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并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全市范围内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处理设备,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顿。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规定同步建立脱硫设备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二)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市里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市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
(三十三)严格执行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订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贯彻和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企业,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浪费能源和高污染行业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
(三十八)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全市各级新闻媒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报道力度。主要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跟踪报道,全面宣传的方式,在重要版面、时段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市委、市政府实施节能减排目标的坚定决心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为我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九)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宣传活动。协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引导公众把节能减排意识规范化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和广泛的社会行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积极开展典型宣传。各级政府要树立一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负面典型进行揭露和曝光,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九、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减排表率作用
(四十一)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
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耗公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实行计量监督检查,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节能。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机构建筑节能,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推进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政府直属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三)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构建设。市政府已成立佳木斯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机构建设,推进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2月28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