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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的准备工作,依法从快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21日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准确把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精神实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选择更好的诉求表达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张贴,耐心接待当事人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政策咨询。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首先接受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不得借故推诿。

三、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及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主要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四、提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是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重要举措。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下同)。此前已经受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已经收取的仲裁费,严格按照仲裁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尚未收取的仲裁费不再收取。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五、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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