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精神,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标准分级报告原则。
二、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
(一)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二)对已发生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后补;续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终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程序
(一)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事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收到突发事件各类基础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并按照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的指示通报有关联动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对达到特别重大、重大预警级别的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及驻佳中省直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指挥机构要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中有关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伤亡、失踪、被困信息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市外事办或台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外事办或台办,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便于省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同时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负责向省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地市通报信息。
六、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指示要在2小时内如实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三)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准确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然后根据情况,随时汇报。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事件。
(二)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报告。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客观实际,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五)建立与毗邻市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八、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信息的,有意谎报、瞒报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九、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全面提升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突发事件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对重大情况了解和处置指导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减少和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结合实际,按照佳木斯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及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要不断提高信息报告质量,报告要素要完整、重点要突出、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确保信息报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止重大信息的迟报或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