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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机电[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64号)


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莆仙民爆字[2008]01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莆田市荔城区下宅乌樵里林果场选址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须经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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