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计量标准考核费”项目中的“差旅费”标准,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规定执行,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