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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济政办发[2008]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因食品价格上涨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每月初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当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是全市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发放标准。我市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以后,每上涨1个百分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城市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9元的标准向农村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遇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放标准调整为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第五条 发放形式。食品价格补贴由市民政局按低保金发放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全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低保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低保资金分级分担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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