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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在我市各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运行,对之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意外事件,确保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登记挂牌。

第三条 安全设备是指:非标制作的常压容器、安全设施、报警装置和煤矿、非煤矿山设备等高危行业的一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按长治市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备安全登记管理目录确定。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挂牌时应当提交登记挂牌申请书、厂家资质、使用说明书、使用日期、合格证、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非标设备必须提供制作图纸复印件。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单位提交登记挂牌申请后的15日内,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登记挂牌手续。
从事安全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书面提供相关资质资料。

第六条 改建、扩建项目中的设备厂家、施工队伍,必须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供相关资质资料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备的申请管理、检测检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备厂家与施工单位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收取挂牌费用,标准参照物价局的收费依据。

第九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常压容器、介质、管线的制作安装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制造安装改造相应的企业资质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设备使用前应经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
4、标准设备及矿山、危化等一切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监控系统、阻燃材料的厂家必须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施工队伍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在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介质、管线、阀门、泵、常压容器、非标设备、监控系统、阻燃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登记挂牌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家和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或不能满足生产使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三条 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
2、有与从事的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
3、有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5、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经市安监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登记挂牌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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