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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发布公告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2008年1月21日,自治区启动对部分主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方案的措施,并于同日公告。第一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基本情况如下:

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员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一)商品种类:

纯牛奶
(二)申报企业: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一)商品种类:

成品粮(面粉、粳米、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葵花油、菜籽油)、纯牛奶、饲料和豆粕。

(二)申报企业:

内蒙古正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鹿油脂公司、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1个企业。

三、向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一)商品种类:

成品粮(面粉、粳米)、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葵花油、菜籽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纯牛奶、饲料和豆粕、液化气(政府定价除外)。

(二)备案企业:

内蒙古金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华联超市连锁商店、维多利购物中心等44个企业。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价格,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列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列入向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调价无异议。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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