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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佳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县(市)区科技工作是我市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县(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开创我市科技工作的新局面,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01〕2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科技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县(市)区处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特殊地位。当前,科技进步已成为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已成为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技术落后制约了县(市)区的发展。全面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目前,县(市)区科技工作仍比较薄弱,一些县(市)区的科技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科技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能满足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指导,给予县(市)区科技工作以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科技进步摆在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

二、全面规划和部署县(市)区科技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壮大县(市)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整合资源、部门联动、上下结合,以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发挥科技进步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高科技工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地位,从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提高县区科技能力建设入手,探索县(市)区科技工作支撑县(市、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工作目标:
1、提高县(市)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能力,为县(市)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
2、围绕县(市)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科技信息平台建设、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科技培训普及等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科技服务体系,为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提高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重点科技项目辐射区农民收入水平。
4、培育科技型的特色支柱产业,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壮大县(市)区经济。
5、改进与加强县(市)区科技管理。从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资金保障、科技支撑等方面形成县(市)区科技工作支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造就一支胜任科技管理工作的队伍,培育县(市)区科技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
(四)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区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大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力度。
(五)全面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速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进一步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广农产品深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工作。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居民的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技普及工作,开展科技培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劳动技能。
(七)认真做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工作。根据科技部对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从2008年起,县(市)区科技工作主要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目标考核体系。
(八)优化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完善的科技管理体系,保证编制,配备与科技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科技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制定区域科技发展战略,正确把握科技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县(市)区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促进科技工作进一步开展。

三、要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领导与支持
(十一)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科技(信)局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指导。采取调研科技项目、检查科技政策落实情况等方式,通过通报信息,征求意见,加强和县(市)区的联系,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市、县(市、区)科技工作共同发展。
(十二)地方政府要把科技发展目标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县(市)区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和支持。召开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专题会议和听取科技工作专题汇报的次数每年分别不少于两次,并有效、及时地解决科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政府负责人的任期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三)加大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要求,把科技投入作为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县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应当逐步增加,并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不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每年科学事业费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0万元,重点用于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展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转化、科普和培训等工作。
(十四)指导县(市)区科技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协调,争取各方面支持。市科技部门要围绕县(市)区中心工作和主导产业建设开展适用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新产品开发工作;支持县(市)、区着力抓好“五个一”工作,即提升一个主导(特色)产业、建立一个科技示范基地、推广一项重点农业技术、争取一项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评审(申报)一项科技成果(专利)。重点通过争取项目,加大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五)为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进一步推动县(市)区科技进步,调动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县(市)区科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县(市)区科技工作奖”,以促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增强县(市)区科技持续创新和自我创新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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