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颁发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鄂城区新庙镇辖区内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辖区部分村民未经审批违法建房,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属违法建筑,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必须限期拆除。

二、上述违法建筑应当在2008年3月9日前由建房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对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上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规划、城管、国土、公安、司法、拆迁办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共同实施。
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要组织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疏导群众组织自拆。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法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拆违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元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