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0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价〔2008〕2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近期召开的有关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8〕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86196831

附件
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
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近期召开的有关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得通知》(粤价〔2008〕16号)的规定,制定我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

一、成立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领导小组

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罗家祥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邱亿通副局长、吴林波副局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邱亿通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价格处、检查分局、成本队、监测中心一把手担任。

(一)综合督导

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印发、报送有关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材料和请示、通知等文件;同时加强对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与局属各部门和上级、同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

(二)价格监测

由监测中心负责。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235号)要求,立即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案。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企业及商品实行重点监测,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等市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传导。

(三)备案受理

由价格处负责。受理企业调价备案。在成本队对企业调价备案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四)成本监审

由成本队负责。成本审核是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点环节。由于调价备案审查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成本队要提高成本审核效率,提高成本审核质量,严格把好成本审核关,调价备案的成本审核与政府定价的成本审核要有所区别,调价备案的成本审核主要是对占成本比重大的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成本变动幅度比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尽量抑制企业的不合理涨价,保护企业的合法合理定价权益。

(五)监督检查

由检查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加强对贯彻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和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专项检查、市场巡查,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要畅通12358价格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与临时价格干预有关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

二、做好对调价备案企业的筛选、报批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做好对调价备案企业的筛选、报批工作,并加强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有关调价备案企业筛选、报批工作的指导。此项工作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负责。

三、加强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的动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召开全市临时价格干预工作会议,罗局长到会讲话。

(二)召开列入调价备案企业座谈会,宣传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意义,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三)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公布列入调价备案企业名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以上工作主要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负责。

四、建立专人值班制度、情况汇报制度

我局及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1月18日我局发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穗价〔2008〕18号),要求各地将责任人和值班人的联系电话在1月21日前报我局法调处(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从1月21日开始,每周一上午12:00时前通过传真方式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法调处(市场监管处),并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汇总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我局责任人与值班人分别由邱亿通副局长和冼献东助理调研员担任,具体情况汇总上报工作由冼献东同志负责。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