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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款均衡入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海口、三亚地区,以及陵水、琼海、文昌、万宁、澄迈、乐东的沿海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纳税人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凭政府有关批文确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1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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