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居住证制作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暂住证(卡)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据此,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非本地户籍人口居住证制作经费按照市、县两级分级负担原则确定。即:市级财政负担市公安局直属5个分局所管辖非本地户籍人口居住证制作经费,其余分别由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务于12月31日前将集中制证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各县(市、区)居住证集中制作经费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各县(市、区)居住证集中制作经费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