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佳木斯市委员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佳木斯市委员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1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集聚、培养、使用环境,促进人才队伍总量扩大和素质提升,确保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为实施“两区两带一城”发展战略和“十项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精神,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设立市人才发展基金,使基金规模逐步达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市人才发展基金分为补贴类专项基金和项目类支持基金两部分。其中,补贴类专项基金400万元,视财力情况逐年递增,专项用于补贴类人才政策的落实和人才工作基础建设。项目类支持基金以立项的方式进行申请、审核,列入全市人才项目计划,统筹确定人才发展基金支持额度。
二、对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协商确定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或提供相应的科研、工作设施等条件,为引进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按照《佳木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三、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创新项目及企业现有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各项政策待遇。高层次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柔性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政策待遇。
四、统筹全市人才奖励政策,对涉及重要领域和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统一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
1、设佳木斯市有突出贡献人才荣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突出贡献人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技术发明奖的,对获奖者按照奖励级别、等次给予同额再奖励。
3、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从新增收入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三年内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技术津贴。
5、市政府特贴人员三年内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特殊津贴。
6、省、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津贴,实行滚动管理。
7、其它方面的人才表彰奖励由各牵头负责部门提出意见,市委、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五、鼓励支持创建科研载体,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开发共享平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属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20万元,属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10万元。
六、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团队通过研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而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团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所得利益,主要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50%的该成果所得利益。
七、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可设立高薪特聘岗位、首席专家等,给予特殊优惠,提高现有各类优秀人才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坚持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的待遇留人,用好、稳定现有人才。
八、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允许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兼薪,其合法收入予以保护。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岗位工资、年薪制、期权受益、股权收益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专利、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
九、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对创业资金不足、符合我市人才创业扶持相关条件的,可申请3万至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十、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三年内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对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领办、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农产品示范园或各类经济实体,政府在农业开发资金、农贷资金、土地流转、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大力支持。
十二、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有绝技绝活技能人才和在承担重要生产技术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首席技工,可直接或越级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与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在高技能人才中评选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各类高技能人才专业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企业要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不少于职工教育经费的50%。
十四、鼓励党政人才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对取得双证(毕业证、学位证)的核销70%学费。
十五、每年选送学士学位以上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著名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培训或课题研究,核销70%培训费。
十六、每年资助一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十七、对专业技术人才在职学习、攻读更高学历或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资助。
十八、每年资助一批农民专业协会会长、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到发达地区考察、培训,到大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
十九、事业单位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之前的5年时间里,要有累计6个月以上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间享受当地同类人员浮动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待遇。
二十、适当增加优秀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各种先优、劳动模范等荣誉的评选表彰。
二十一、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定期组织专家体检和休假疗养制度。领导干部每人联系2名以上优秀人才,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十二、成立佳木斯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本政策规定需要认定的事项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标准、方式等。
二十三、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应的人才政策。
二十四、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发〔2005〕9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