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先行先试和龙头示范作用,促进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稳健运营、规范发展,切实有效防范风险,规范交易中心、交易主体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厦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9】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交易中心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场所、设施,组织相关交易活动。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包括会员和交易商。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包括自由现货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现货挂牌交易、即期现货交易等交易方式。第五章 交易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公司对违反规定的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交易中心公司必须撤销该笔交易或限制出金,撤销交易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必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