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规范异地就医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省异地就医结算经办部门与省内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签订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经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系统平台开展异地就医服务业务。第三章 省际异地就医结算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异地就医结算合作框架协议。第四章 经办流程
第十条 省内异地就医经办流程: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人员基本信息要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信息不准确,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按本办法就医和享受待遇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结算管理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