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天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外管证》开具流程,审批通过,送达纳税人。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第二节 房产车船土地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第四节 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登记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后,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存在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这类企业通常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主要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式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式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根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第五章 定期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第三节 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期定额审批流程的发起,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执行定期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发起调整定额核定流程。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断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分,申请税种是否正确。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申请或接收转办的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断存在疑点。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约谈举证。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进行实地核实。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的未使用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