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