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