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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川食药监财[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0年12月23日 川食药监财〔2010〕1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75号)精神,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现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非税收入解缴关系也将发生一定变化,各地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理顺解缴关系,建立解缴渠道,如实及时上缴。但是,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个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属中央和省级的收费收入解缴当地财政,截留了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为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做法,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强调如下。

一、自2010年度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

二、凡属省级收费项目的收入(含省局委托各地代收)必须缴入省级财政和专户。

三、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权限的规定,按照项目和标准收缴相关非税收入并及时解缴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占压各项非税收入。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代省局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明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费。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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