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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和市领导“绿通常态化”指示精神,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商务委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2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废止<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一)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二)上报商务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开发资助项目。

二、取消1项

取消“对北京市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的软件企业进行补助项目”,企业可申请“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下放5项

(一)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设立的“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三)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设立的“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

(四)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核发”由区县人民政府办理。

四、部分下放1项

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交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将6个事项合并为3项

(一)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和机构核准”与“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合并为“境外投资(机构)核准(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参照执行)”。

(二)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将“一般商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合并为“一般商品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北京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合并为“科技兴贸支持项目”。

六、简化3个事项申报材料

(一)外资零售店铺规划审核。一是试点将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分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表格代替:(1)已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2)已在我市开设1家以上零售店铺;(3)拟开设分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二是减少外埠来京开设分店企业的申请材料。外埠来京开设分店(非独立法人)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涉及合同、章程的相关内容;(2)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3)企业验资报告;(4)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取消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图、高级鉴定估价师调出证明和5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三)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不再将综合绩效评价作为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内容。

七、明确“一个窗口办理”3项

外资零售店铺审批、外资拍卖企业审批和外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服务大厅外资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八、缩短办理时限12项

(一)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由25日减为10日;

(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由25日减为20日;

(三)外资零售店铺规划审核由20日减为15日;

(四)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由20日减为10日;

(五)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确认由25日减为10日;

(六)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由25日减为20日;

(七)典当行有关事项变更报商务部备案由20日减为15日;

(八)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由10日减为3日;

(九)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由10日减为3日;

(十)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核发由20日减为10日;

(十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核由18日减为10日;

(十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核由18日减为10日。

九、设立网上办理1项

启用商务部《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自动化管理系统》,将专家备案登记初核由纸质变更为网上填报、初核、上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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