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三条 扶助基金从本省区域内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按0.5厘/千瓦时征收。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扶助基金安排使用的范围为省内库容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用于安排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及技能培训、生产开发等项目支出。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扶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助基金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使用。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