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巴政办[200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7〕21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为加快推进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州委、州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经过一年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结合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承保公司

为确保自治州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和防灾体系的建立,全州八县一市所有的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办理,其他保险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二、加强棉花巨灾风险防范工作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承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必须将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分别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建立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将年度经营过程中的盈利部分转入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以备大灾之年使用。由州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会同保险经营机构制定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做好保费筹措工作

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棉农户、 棉花收购企业等分别承担方式筹措。其中: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各补贴25%;棉花收购企业承担10%,通过每收购1公斤籽棉将0.01至0.02元计入棉花收购成本的办法筹措,由各县市负责收缴;其余40%的保费由种棉农户承担,棉农自行承担的保费由各乡镇(场)协助按标准向参保种棉农户收取,每年5月底前完成收缴工作。

四、加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管理

由州农业局负责,提供各县市棉花种植面积明细表,在棉花播种结束后,由各县市农业局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报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

五、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划转工作

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本 县市棉花政策性保险面积测算下年度保费补贴金额,于当年7月底前报告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将各县市下年度保费补贴金额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

财政补贴保费由承保公司以实际承保的面积和应收取的保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收缴。 各县市财政部门对县市棉花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提供的承保面积和应收取的保费进行核实后,将本县市棉花加工企业收缴的资金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户,并按照政策规定逐级向上申请自治区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户。

六、建立防灾共保体系

为加强防灾共保体系建设,每年由承保公司向各县市农业防灾部门支付保费节余额的10%作为防灾费用(如提供高炮、防雹炮弹等),以减轻灾害损失。

七、加强监管

自治州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