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08]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加强麻黄碱原料药及含有麻黄碱的复方制剂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决定在我市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认清形势,严格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控制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严格核查申请生产、经营、购买麻黄碱的资质材料,按照《关于加强我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津食药监安[2007] 71号)的有关规定,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每月填报《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表》,向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同级公安机关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填报信息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大监管力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整体协调、指导和抽查工作。
联合检查组:
组 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生田
副组长:
市公安刑侦局禁毒处副处长张迎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处长 刘树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杜 淮
组 员:张立 董喜宽 董萱 吴妍汶 牛东斌
联络员:
张 立 电话 26325626
董喜宽 电话 26325626
牛东斌 电话 23322300-2218
董 萱 电话 23322300-220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处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麻黄碱原料药及其复方制剂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开展相应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处负责麻黄碱原料药及其复方制剂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开展相应的工作。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和同级公安机关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中流向协查的,要抓紧完成,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检查要求及内容
专项检查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本单位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该阶段自2008年1月24日开始至2008年2月29日结束。
第二阶段为联合检查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对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对2005年以来销售的每一笔麻黄碱原料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最终流向及购买方的资质和身份证明,特别要加强对销往广东、福建、云南、新疆等地麻黄碱原料药的核查,市公安局已经签发的运输许可证目的地在上述重点地区的,要通报该目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对每一笔流向实地跟踪、核查。
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严格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每一笔的销售流向,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要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辖区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阶段自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结束。
四、其他要求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记录和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购买人员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可疑时,应当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核查请求后,必须在2日内对购买方、采购人员情况及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方可进行交易。
在专项检查期间,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公安机关应于每个月月底报送一次检查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同时在专项检查结束后5日内,应当将检查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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