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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额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障。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为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供养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依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筹集纳入当年预算,筹资比例和医疗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就诊、住院时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后个人累计住院(含门诊慢性病)自付费用总额为基数,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办法,每年年末由单位经办人员持个人医药费自费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医疗补助,年末一次性报销。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在财政预算筹资限额内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请款报告,年底前分批拨付。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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