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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我市排污费征收的实际,决定利用一段时间集中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稽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理顺排污费征收关系,严格排污费征收程序,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为目标,着力解决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排污费征收不均衡局面,实现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高效推进排污费征收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华 市政府市长助理

杨天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荣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张高栋 市财政局局长

武恩良 市审计局局长

张树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晋京 市环保局总工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晋京兼任。联系电话:0350-3122910

三、时间和任务安排

本次稽查工作从2008年1月20日开始,至2008年6月30 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摸底调查,时间从1月20日至3月30日,以各县市区的自查摸底为主要任务,摸底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进行汇总,汇总要包括下列内容,1、单位名称。2、各年度的排污量。3、各年度排污费应缴数。4、各年度排污费实缴数。5、各年度排污费欠缴数。6、历年追缴数(排污量的核算要附原始资料);第二阶段是核实追缴阶段,时间从3月30至6月20日,市政府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组织稽查小组对各县市区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初步核实,稽查小组写出初步核实报告报市政府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稽查工作领导组根据各稽查小组的报告,对所有稽查对象的稽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予以公示,并实施追缴;第三阶段是总结评比阶段,时间从6月20日至6月30日,市政府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对本次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考核评比。

四、范围和重点

本次稽查的范围是“环保百日攻坚行动”摸底造册的所有企业。考虑到行业之间排污费征收比例失衡的现状,决定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煤炭的采、选、洗、储、运等相关环节的排污费征收;二是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等行业和非煤矿山的采选;三是列入《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五、追溯时限

本次稽查原则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始追溯,特殊情况可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规定的时限为追溯时限。

六、经费保障

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次稽查的经费可由各级政府纳入预算列支。

七、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稽查中不能按期足额补缴排污费的企业,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将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和环境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对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违规现象纠正不力的县市区,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将按《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核定其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并进行征收,同时辅以暂停项目审批、暂停拔专项资金等措施。

八、总结与评比

稽查工作结束后,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集中时间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稽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由市环保局转发各县市区。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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