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吉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府办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明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林业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林业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和理顺职能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从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入手,切实提高林业执法行政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推动全市依法治林进程,为推动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提供保障。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除对县(市、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外,可直接受理、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确有困难的案件,以及上级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市级林业执法机构职能分工
根据我市目前林业执法的具体情况,规定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及处罚由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木材检查站三个单位负责,其它林业执法单位不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及处罚职能,只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三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执法职能分工为:
1、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刑事、森林治安案件和《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安发[2001]146号、赣林公字[2006]361号文所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
2、市木材检查站负责经省批准的赣江水上陆上木材运输,沿江码头、货场林木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案件。
3、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内除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职责范围外的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市森林公安局查处。
4、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木材检查站在履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能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受理。
市、县(区)林业局法规科主要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案件的审核、行政复议和复查、行政应诉、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执法质量检查和考核等事项。
四、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以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吉安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为主体,不足部分从局属单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用,执法支队按年度与选用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一个办公室、三个执法大队。办公室:主要负责单位日常事务、后勤、财务等工作;第一大队:主要负责木材流通、木材加工、建筑工地、涉林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大队:主要负责林地征占用、松脂采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大队:主要负责森防、野保、种子种苗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职责
1、对辖区内车站、码头、货场的木材和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业、涉林企业、建筑工地等木材来源依法查验,并对其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辖区内或途径本地(不含省批准的木材检查站在站查处)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及处罚。
3、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森林植物检验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进行检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查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
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经费来源及罚没收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的罚款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罚缴分离,由银行代收,直接进入专户,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支、挪用。
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及职责
为协调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木材检查站三个林业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避免职权交叉、重复执法,市林业局成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林业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局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其职责为:
1、研究制定全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案情重大的林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协调。
3、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木材检查站的关系。
4、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立案或处罚内容发生争议时予以协调。
5、当市级林业执法单位与县(市、区)发生执法争议时予以协调。
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八、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案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内部监督制,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市林业局监察室、法规科的监督。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市林业执法支队执法过错予以纠正,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林业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案件移送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的决定。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推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安排执法工作,属于借用的人员退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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