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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产[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产[2008]1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辽人保财险发[2007]22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三、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关新。

四、核准该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锦绣天第a区13-40号。

五、你分公司应保证该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办理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服务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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